从少年法庭到少年法院-对国内现在创设少年法院的什么时间考虑

点击数:201 | 发布时间:2025-06-20 | 来源:www.ziyubo.com

    内容摘要 从根本上说,少年法庭向少年法院的进步过渡是社会进步的势必。现在,国内创设少年法院的条件已经基本拥有,第一个少年法院在中国的出现已经为时不远。
    关键字 少年法庭 少年法院 少年司法规范

    第一个少年法庭的诞生
    美国伊利洛斯州在世界上享有盛誉,其中一个要紧是什么原因该州在1899年拟定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庭法》,同时在芝加哥市打造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庭,开创了世界少年司法规范的先河。《少年法庭法》集少年刑事诉讼、违法少年的教育改造和特殊保护于一身,它以独特的视角、针对性的做法和好的实践成效引起司法界的看重、社会公众的认同和欢迎,因此非常快在美国当地推广并进一步波及欧亚国内、非洲、拉丁美洲和大洋洲。在国内的数千家基层法院中或许还没哪一家会象上海长宁区法院那样在国内外广为人知,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该法院在1984年率先打造了中国第一个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少年法庭(当时只不过“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1988年才开始独立建制)。少年法庭打造后非常快在未成年人保护和治理青少年犯罪方面获得引人注目的成效,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关注和指导下,长宁区的成功经验非常被广泛推广,不少省、市、自治区的法院纷纷响应,仅仅两年,少年法庭就进步到100多个。到1990年底,全国的少年法庭已经达到2400余个。截止1998年底,全国共有3694个少年法庭。有必要指出的一点是,国内现在的少年法庭还只不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庭,其受案范围仅仅限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这是与海外的少年法庭、少年法院有重大不同的。不过,无论是芝加哥少年法庭还是长宁区少年法庭,都是以青少年犯罪的增多和风险日益紧急为背景的。
    从1984年到今天,国内的少年法庭已经走过了17年的经历,它在未成年人保护和治理青少年犯罪中所发挥有哪些用途是不可磨灭的,但也暴露出了不少问题。正如江苏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幸所言:“少年司法机构就象一个总也长不大的孩子,法律上没地位,职能上很难完善,甚至其存在都遭到了威胁,十多年来少年法庭走过的道路,历程了一个由热到冷、由如火如荼到徘徊观望的过程。”①以后,少年法庭向什么地方去?国内的少年司法规范应该如何进步?这是专家、学者和实质部门的同志所一同思索的问题。
    创设少年法院的必要性
    1、少年司法规范改革和进步的需要
    一般觉得,国内的少年司法规范是从1984年上海长宁区法院打造第一个少年法庭开始形成的,迄今已有17年的历史。假如说在少年法庭草创之初的主要争议是需不需要少年司法规范的话,那样今天的主要争议则是一个建设哪种少年司法规范的问题。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海外的少年司法规范一般都有几十年、上百年的历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国内法系国家都具备下列一同特点:其一,设置具备特别性的少年法院,审理有关未成年人的案件;其二,设立专门的少年法官,负责少年案件的审理;其三,少年法院的管辖范围相当广泛,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它不只以犯罪少年为管辖对象,而且凡属“需要监督的少年”、“需要照管保护的少年”均是少年法院管辖的对象。设置综合性的少年法院是世界各国少年司法规范中所使用的常见形式。比如,美国在1899年设立第一个少年法庭后,到1925年除去两个洲外所有各洲都成立了少年法院。今天,美国的50个洲和哥伦比亚特区都颁布了少年法院组织法。在德国,1908年在科隆打造了第一个少年法院,接着法兰克福也打造了少年法院。日本在1948年公布的少年法规定设立家庭裁判所,将它作为下级法院的一种。家庭裁判所是同地办法院平行的、独立的第一审法院,不服家庭裁判所的裁判可以向高等裁判所上诉。
    少年法庭的存在和进步需要与之配套的法律和少年侦察、少年检察、少年矫治、少年法律援助等机构,除少数地方外,从大体上说,这类都还是缺少的。创设少年法院可以促进这类法律和机构的颁布和设立,形成公、检、法、司配套的工作机制,理顺人民法院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组织之间的关系,健全矫治、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社会帮教综合治理互联网,是少年司法规范改革和进步的需要。少年法庭在十几年的进步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不少问题,这类问题的解决也需要对以少年法庭为主体的少年司法规范进行改革。中国青少年犯罪掌握第二会长、著名青少年犯罪专家徐建教授如此评价少年法院的创设:它是国内少年司法规范走向完善法制化的重点一步,是一种对新的法律框架的追求和对成人司法模式的突破,是在缘由框架基础上的要紧飞跃,是少年司法规范进步中一个新阶段的开始。打造少年法院在实践上能为科学解决现在少年司法实践中产生的矛盾创造根本条件,提供状况、数据、经验,也是从立法上、理论上有效加快少年司法规范的法制化、科学化的要紧时间步骤。②
    2、仍然十分紧急的少年犯罪是打造少年法院的内在驱动力
    少年犯罪是少年司法规范产生和进步的内在驱动力。③世界各国少年司法体制的打造和进步无不与少年犯罪的紧急程度密切有关,无不以紧急的少年犯罪为背景,当然国内也不例外。建国初期,少年犯罪并不紧急,因此当时并无打造少年司法体制的必要。文革结束后,新一轮犯罪高峰肆虐国内,其中尤以少年犯罪的激增最为突出。在20世纪50、60年代,青少年犯罪仅占整个犯罪总数的20%至30%左右,而据1985年统计资料已经超越60%,一些大中城市更达到70%。在这种背景下,以少年法庭打造为标志的少年司法规范应运而生。十七年的实践证明:少年法庭在治理青少年犯罪中的贡献是巨大而不可抹杀的。但,国内目前少年犯罪还相当紧急。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辑的《司法统计历史资料汇编》提供的数据,连续20年来少年犯罪在刑事案件总数中的比率一直在10%左右徘徊。现在的少年犯罪还出现了暴力化、成人化、低龄化、自动化、团伙化等特点,社会风险性十分紧急。
    少年犯罪在进步变化,少年司法规范也应随之进步变化。仍然十分紧急的少年犯罪对少年司法规范的专业性、科学性等提出了更高的需要。少年法庭进步到少年法院势在必行。
    3、少年法庭已经不可以适应付未成年人全方位保护的需要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传统儒家文化大力倡导“幼吾幼以其人之幼”。可以说保护未成年人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都息息有关。因为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21世纪将是独生子女的世纪,这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范围、力度、水平都提出了愈加高的需要。今天,一个未成年人出了问题,可能就意味着一个家庭甚至一个家族的灾难。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一个社会各界所密切关注的问题。现在,国内已经形成了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于一体的未成年人综合保护互联网。这一综合保护互联网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司法保护乏力,而司法保护又是综合保护互联网中的最后保障线,其他保护方法有赖于司法保护为后盾。这不只体现为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立法的滞后、缺少强制实行力度上,也突出的体目前少年司法规范的不完善、少年法庭很难适应社会进步的需要上。
    现在的少年法庭仅限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很多涉及未成年每人身和财产权益的民事案件未纳入少年审判机构进行审理,明显不可以全方位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少年法庭也不可以介入涉及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譬如,劳动教养和工读学校是现在矫治有紧急不好的行为未成年人的要紧渠道,但因为审批决定全在行政部门,法院不可以介入,其结果是这类未成年人的权益遭受侵犯很难防止也很难得到司法保护与救济。在国际社会常见倡导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进行全方位保护、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国内独生子女比重日益提升的背景下,仅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为审理对象的少年法庭规范,已不相适合。归根结底,少年法庭打造和存在的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治理少年犯罪也是一种保护),当少年法庭已经不可以适应这一基本目的的达成时,理应寻求一种新的达成方法。
    少年法院有无创设的必如果由社会各种原因决定的,而在各种主客观原因中居主导地位的是社会需要。正如著名青少年犯罪研究专家、中国青少年犯罪掌握副会长肖建国教授所言:“现阶段社会强烈需要打造少年法院,……现在有些领导对打造少年法院有浓厚的兴趣,法学界、司法界有不少同志在不断呼吁打造少年法院,无非是看到了社会需要对少年法院的呼唤,看到了少年司法规范进步的客观规律。尽管领导个人的原因和社会舆论有哪些用途是尤为重要的,但不可以够也不可能随便左右少年法院的设置,由于归根结底社会需要才是决定少年法院打造与否的重点。” ④
    创设少年法院的可行性
    1、创设少年法院拥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20世纪80年代初,一批有社会责任感、热心青少年工作的专家学者和实践工作者在筹办中国第一个少年法庭时,所面临的最大障碍是探寻法律依据。找来找去只找到一条——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通过的《中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的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合议庭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以此为依据,在解放思想、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准则的思想指导下,走出了创建“审理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的要紧一步。
    1988年打造独立建制的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庭时,同样面临一个法律依据问题,当时大家觉得《法院组织法》虽然没规定设立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庭,但也并没规定不允许设立少年庭。确切的说,这类法律依据多少还是有点勉强的。
    现在设立少年法院的法律依据相对当年创设少年法庭来讲要有力而且充分得多:
    1、《中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124条规定:“中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2、《中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7月1日通过1983年9月2日修正)第2条第1款规定:“中国的审判权由以下人民法院行使:(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三)最高人民法院。”
    3、《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40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并可依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指定专人办理。”
    4、《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北京规则”,国内于1985年11月29日批准加入)第2.3条规定:“应努力在每一个国家司法管辖权范围内拟定一套专门适用于少年犯的法律、规则和规定,并打造授权推行少年司法的机构和机关。”
    2001年3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机构改革建议》中指出:“因特殊需要设置人民法院,由高级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赞同后,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这事实上又明确了创设少年法院的审批程序。
    2、少年司法规范十几年的进步为少年法院的创设积累了必要的经验和人才
    少年法庭十七年少年刑事审判实践的探索,为少年法院的创设积累了很多有益经验。总结这类有益经验的成就是拟定了适应未成年人特征的“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审判程序法律规定和实体法律规定,如《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拟定的《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等。有的地方的少年法庭,如江苏常州天宁区人民法院在1991年8月过去试着打造审理审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综合性少年案件审判庭,此举大大拓展了少年法庭的工作范围,把少年司法规范向前推进了一大步。虽然这种模式当时并没得到一定,但却为综合性少年法庭的创设积累了有益经验。很多地方为知道决少年法庭案源不足等矛盾和强化少年刑事审判的专业化,突破传统的按行政区划划分少年案件管辖的做法,采取少年案件指定管辖的做法。此举有益于确保司法公正,有益于对失足少年的教育、感化和挽救,有益于检察机关对少年案件审判的法律监督,有益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当然,它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好似一区域法院之间工作负担的不均,影响公、检、法之间的工作格局等。上海长宁区法院与有关部门合作试验推行的“一卡制”,即用《未成年人犯罪状况分析及对策跟踪表》把进入少年刑事司法审判次序的未成年人从教育、感化、挽救出发,把他(她)的个人状况,罪前表现、犯罪缘由和条件,审教的经历和手段,审判后的处置,与重新回归社会的帮困解难等等,列入一卡(表),进行历史地、客观地、科学地记录的规范。还有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提出的“三段两议制”,天津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三个工作重点”、“四个教育环节”、“四类型型座谈会”等等。这类都是创设少年法院的有益经验。
    少年法庭十七年的进步为少年法院的创设提供了必要的专业性人才。一大量热心少年司法工作,具备较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的和成年人案件审理经验的专业性人才已经形成。譬如假如把现在上海分散在各少年法庭中从事少年案件审理工作的专门职员集中起来,则正好等于一个基层法院员工的人数。
    3、创设少年法院必要的经济基础、社会舆论背景等条件已经拥有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少年法院的创设不能离开必要的经济基础,甚至在一定量上说决定了少年法院能否创设。国内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建设飞速发展,国家综合实力显著提升,一些地方已经提前进入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假如还有人怀疑少年法院在国内常见设立的现实性,那样一些经济条件较好、且少年司法规范进步较一流的地方完全可以先行设立少年法院,待机会成熟,在予推广。先试点后推广也是国内推行改革的传统做法和成功经验。
    在现代社会,社会舆论是不容忽略的力量,少年法院的创设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因为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独生子女渐渐成为国内未成年人的主体。以提升对未成年人保护力度、广度和水平为目的而创设少年法院,得到社会舆论的广泛支持可谓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假如说前些年创设少年法院还只不过少数专家学者、实质部门工作者的呼吁的话,那样至今,创设少年法院则已经成为广大人民群众一同的心愿。
    因为国内特殊的文化背景,一项新规范的诞生,上层领导的态度看上去尤为重要,在很多状况下甚至会起到举足轻重有哪些用途,少年法院的创设不能离开有关领导的看重与支持。从现在的状况来看,在创设少年法院的工作中,这一条件已经基本拥有。
    2001年6月5日和6日,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并委派一名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副组长参加,在上海召开的有来自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河南五省的高级人民法院和部分中级人民法院的有关领导、法官,上海有关部门领导、部分理论工作者参加的“五省市少年审判工作研讨会”专门研讨少年法院的创设,颇能说明一些问题。
    将来少年法院的模式定位
    少年法院的模式定位也就是打造哪种少年法院的问题,这也是现在关于少年法院争议的核心和尚需加大研究的问题。综合专家、学者们对将来少年法院模式的主要构想,以下是笔者对将来少年法院的粗略素描:
    第一个少年法院第一在少年司法规范进步基础较好而且具备肯定经济实力的区域第一出现,而后再向全国推广。第一个少年法庭诞生地的上海,被大部分人觉得是最佳选择城市。
    少年法院的级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它设置于设区的市,全市的涉少一审案件均到该少年法院审判,少年案件的终审权则归属该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对于中央直辖市内少年法院的设置,由于现在的直辖市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中级人民法院,为此,可在中级法院辖区内设置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级别的少年法院,终审权属该中级法院。为知道决或许会给群众带来的诉讼不便,一种多元的少年司法体制将或许会被使用,即在县、县级市基层人民法院打造综合性的少年庭,负责本辖区内少年刑事和少年保护等案件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设置少年审判庭,它是一种名副其实的能指导少年审判工作的审判庭。也有专家学者倡导少年法院的级别是中级人民法院,少年案件的终审权在高级人民法院,这样更会加重群众诉讼不便,也不合诉讼经济性原则,因而不为笔者所认可。
    少年法院的收案范围是“宽幅型”的,即包含所有少年刑事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传统的仅受理少年刑事案件的“窄幅型”做法将不再会被使用。
    少年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将尽可能使用符合未成年人心理特征的庭审方法,庭审职员尽可能采取缓和的语气、对话式的庭审方法,“寓教于审”。任何可能加重未成年人心理负担、对未成年人导致伤害的做法都应尽可能防止。
    少年法院将更广泛地与社区教育与工青团妇等具备维权职能的机构和组织联系,努力建成社区范围的未成年人教育保护互联网。在这个未成年人维权互联网中,少年法院将处于要紧的地方。
    每一项立法、每一新规范的创设也可以说是一个利益均衡的过程,在少年法院的创设过程中大概损害一些部门的利益。这不只需要作好协调工作,更需要那些部门利益可能受损的部门以国家、人民利益为重,以祖国下一代的利益为重,做出肯定的牺牲,理解、扶持少年法院这一新生事物的诞生。有学者倡导在少年法庭“成年”之际(2002年秋季少年法庭成立18周年)打造中国第一个少年法院,由于如此不只具备明显的象征意义,而且也意味着少年法院打造的机会已经成熟。这种愿望是美好的,但创设少年法院还有很多路要走,第一是得到人大的批准,在明年秋季成立少年法院好像还有肯定困难程度。笔者预测在少年法庭成立20周年之际也就是2004年,中国将迎来第一个少年法院的诞生。

    注解:
    ①田幸:《打造少年法院的什么时间设想》,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1年第4期,第12页。
    ②徐建:《论我过建设少年法院的条件和必要性》,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1年第4期。
    ③参见肖建国主编:《进步中的少年司法规范》,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4~6页。
    ④肖建国:《试论少年法院建设过程中的疑难问题》,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1年第4期。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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